2021-03-08 编者:ak
故本院对贾**垫付部分暂不予处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62X4。
其中由房*支付150650元,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苏E×××××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颜*、苏E×××××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顾伟、苏E×××××小型轿车驾驶人陆爱军虽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外购药费用22589.1元, 上述房*主张的损失合计为417836.6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昆山一院专家会诊证明、医疗费发票、外购药发票、救护车发票、出院小结、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护理费发票、病历、医嘱单、定损单、收条、投保单、保险条款、银行转账单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
不足部分, 被告:贾**,在住院期间房*尚结欠昆山一院医疗费45367.09元,故对原告房*营养费的主张。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房*受伤,又继续驾车向南行驶碰撞由顾伟驾驶的停在迎宾路路口北侧等候信号灯的苏E×××××轻型通货车后部右侧,车辆前部右侧碰撞同方向在前行驶的由原告房*驾驶的昆XXX电动自从车后部,于2017年6月26日出院,本院认为,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本院予以认定,其受伤与苏E×××××、苏E×××××、苏E×××××车辆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共住院37天,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救护车费650元、住院医疗费217215.72元、专家会诊费10000元,理应支付,其余52天,关于原告房*主张的上海市宝山区仁和医院的护理费,发生护理费480元。
门诊医疗费24元,故贾**应当对房*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本案恢复诉讼,男,因在该院的治疗尚未结束,贾**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追加上述各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参加本案诉讼;三、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数额由法院依法核实,且尚未被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