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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2021-05-01 编者:ak

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04 年修正本)( 1986 年 1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 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二条 �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

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新公布。

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在争议解决以前,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 第三十五条 �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接受监督。

都必须遵守本法,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 ��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责令立即停止捕捞,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 第四十四条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

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按照限额捕捞。

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逐级分解下达,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

应当采取措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第三十条 �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 第三十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第七条 �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没收违法所得, ,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推广先进技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防止其灭绝,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地制宜,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发展养殖业,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 第三十二条 �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 第三十一条 �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但是,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

�� 第三条 �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 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获物和渔具, �� 第二十六条 �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

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苗种, �� 第三十四条 � 禁止围湖造田, �� 第二十四条 � 具备下列条件的。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 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吊销养殖证,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构成犯罪的。

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例,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 第十三条 �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例的,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采取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特制定本法,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第二十三条 �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 第四十九条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防治污染,吊销捕捞许可证,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增殖渔业资源。

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 �� 第四十三条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 第六条 �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八条 �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 �� 在海上执法时,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 第十九条 �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并可以没收渔具,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十四条 �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 �� 海洋渔业, �� 第二十条 �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发展人工养殖。

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

科学确定养殖密度, ��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 第四十一条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 第二十五条 �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但是,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 第四十八条 �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第四十五条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 �� 第四十条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 第四十六条 �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 2004 年 8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妨碍航运、行洪的,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责令改正, �� 第十七条 �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一条 �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渔区和禁渔期。

�� 第三十三条 �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

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各有侧重的方针, �� 第二十七条 �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 �� 第十六条 �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方可下水作业,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第二章 � 养殖业 �� 第十条 �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 第六章 � 附则 �� 第五十条 � 本法自 198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四条 �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采取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七条 �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

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目录 �� 第一章 � 总则 �� 第二章 � 养殖业 �� 第三章 � 捕捞业 �� 第四章 �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 附则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 �� 第九条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措施,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 第三十七条 �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三章 � 捕捞业 �� 第二十一条 �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从事养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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